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新贷申请以及提额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同学:
为确保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双流分行的工作安排,现将2021-2022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新贷申请以及提额申请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以下贷款均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政策变化
(一)贷款额度变化
1.本科生、预科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8000元提至12000元、
2.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每人每年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12000元提高至16000元。
(二)贷款用途变化
1.学费和住宿费,由经办银行放款至川大财务处,用于缴纳同学的学费和住宿费。请同学在申请贷款之前自行在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或者四川大学财务处公众号查看自己的学费及住宿费金额,以免金额错误导致无法正确缴纳费用。
2.生活费,由经办银行直接放款到同学账户(注意:必须是中国银行账户)。生活费的最高贷款额度等于贷款总额度减去学费及住宿费,例:某本科生,学费及住宿费为7000元,那么同学生活费部分最多可贷12000-7000=5000元。
二、贷款申请及提额办理
(一)申请对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注:已经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重复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同学只能申请生活费部分的助学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满18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6.银行、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流程
1.提交材料,同学准备好所需材料交到川大国贷办,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贷款合同等材料,并签字按手印。
2.学校审核,川大国贷办在收到同学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无误后将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3.银行审核,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交的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后会再次对贷款学生的各项信息进行复核,完成贷款资格审核。
4.放款,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学生贷款的学费住宿费放款至学校账户,生活费放款至贷款学生本人中国银行账户。
(四)申请必备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有效期应在2022年4月1日之后,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与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说明)。
2.本人学生证或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还款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需为中行卡,若无中行卡请在学校附近中行网点办理)。
4.经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文件及填写要求见附件1)。
5.《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申请表》(文件及填写要求见附件2、3) 注:表中需填写的12位银行账户号(不是银行卡号),新办中行卡同学请在办卡时询问并记下自己的银行账户号,已有中行卡的同学可到中国银行打印流水账单获取银行账户号,另请同学将其写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方便后期核对。
6.《特别签订条款》(一式三份,文件及填写要求见附件4、5)。
7.《征信授权书》(文件及填写要求见附件6、7)。
8.《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见附件8),此表不需打印,填写后发送邮箱至daikuanban@126.com 。
9.借款合同(一式三份)。
10.借据两份。生活费部分借据一份,学费、住宿费部分借据一份(办理提额或已经交过学费、住宿费的同学只有一份生活费部分的借据)。
注:材料1-8由贷款学生提前备好,材料9-10由国贷办提供。
三、材料提交时间
为保证助学贷款放款的时效性,截止时间为2021年 11月20日,请同学务必在此之前提交材料。
四、其他事项
往年已经办理助学贷款的同学,申请提额金额仅为2021-2022学年的生活费,后续学年的需明年再次申请。提额的最高金额为贷款总额度减去往年已贷款金额,例:某研究生,往年贷款12000,由于研究生助学贷款额度提升至16000,那么该同学提额所能申请的最高金额为16000-12000=4000元。
五、联系方式
(一)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
帕哈尔定 努尔麦麦提江
028-85460908 028-85468661
联系地址:望江校区文华活动中心302办公室
(二)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望江校区:望江西区北园五舍111 电话:028-85460136 QQ:307020803
江安校区:西园17舍10单元102 电话:028-85990861 QQ:381391553
国贷办电子邮箱:daikuanban@126.com
国贷办工作时间:8 :00-12:00 14:00-18:00 19:00-21:00
注:国贷办节假日及周末正常值班,欢迎广大老师同学联系咨询。
四川大学学生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