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来源/作者:田蕾 浏览次数:(1984) 发布时间:2018/06/05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向深入,切实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要求,围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进一步通过加强国内高校辅导员交流学习,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不断提升高校辅导员育人能力,更好地发挥高校辅导员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有关要求,经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决定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勇于创新,工作能力强,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为人诚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4.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各学院根据情况,请于2018年6月8日前将《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学工部(xgb-zhk@scu.edu.cn)。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将于6月12日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发布各高校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进行申报,请于6月20日前将《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学工部(xgb-zhk@scu.edu.cn)。

    3.岗位确定:研究会秘书处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8年6月29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4.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一般为6个月,可在3~12个月间由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本期交流一般从2018年9月开始。

    2.各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要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派出高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住宿等条件。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



学生工作部(处)